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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2022年11月版)

 

湖北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2022年11月版)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下称甲方)与申领人(下称乙方)在同意共同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下称适用法律),以及《湖北银行信用卡章程》的前提下,就申领和使用甲方信用卡相关事宜达成本合约。乙方可通过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www.hubeibank.cn)查询《湖北银行信用卡章程》、本合约、业务申请表及信用卡相关业务规则。

第一条 申请

1.本合约乙方包括主卡申领人及附属卡申领人(如有),主卡申领人应当确保附属卡申领人知悉、理解并遵守本合约,并对附属卡申领人的所有用卡行为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清偿其应付账款。附属卡申领人同意连带承担主卡申领人的所有责任。

2.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准确、完整、真实地提交信用卡申请信息和证明资料(下称申请资料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及乙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国籍、通讯地址、手机号码、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如有变更或失效的,应立即联系甲方办理变更手续。甲方或诉讼管辖法院向乙方提供的任何通讯地址寄送文件均视为已送达,因乙方提供资料失实、不详尽或资料更新不及时导致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方知晓并同意,无论方是否向方核发信用卡,申请资料均不退还

3.为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向方提供授信审批、卡片制作发放、额度管理、交易授权、分期付款、风险管理、资金结算、账务处理、异议处理、客户服务、权益服务、贷后管理、欠款催收、资产处置、债权转让等一项或多项信用卡服务目的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如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查询乙方信用信息、金融信息,同意甲方将其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监管机构、内外部审计机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安机关、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等其他拥有合法查询客户信息的单位或人员,以及用于甲方为实现债权而采取的合理行为等情形中。

4.3条所述目的,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通信运营商、银行卡清算机构、合法存有方信息的第三方以及湖北银行行内系统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乙方的信用信息、金融信息

1)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公安身份核验信息、学历学籍信息等。

2)财产信息、社保信息、公积金信息、运营商信息、工商信息、司法信息等。

3)账号、账户开立时间、账户余额、账户交易流水、对账单等。

4)其他合法存有乙方信息的第三方所存的能够评估和反映乙方信用和风险状况的信息。

5.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如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金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如身份信息、配偶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账户信息和信贷交易信息(如用卡信息、还款信息、逾期情况(如有)、账户状态等),如乙方名下有多个账户,则报送多条账户信息,如乙方名下卡片支持多币种结算,则报送多个币种账户信息。甲方有权根据司法机关、金融监管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要求处理上述资料,或依照法定程序,将上述资料提供给金融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金融同业工会、或其他金融机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甲方有权将上述资料用于银行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案件调查,债务追索等情况。如发生上述不良信息等报送情形且依法需通知乙方的,甲方可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对账单、催收单等方式通知乙方,乙方联系方式以其提交并存留在甲方的联络信息为准。甲方承诺将要求上述第三方对乙方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承担保密义务。

6.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将其个人资料、交易信息及信用状况披露给甲方合作服务机构(如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相关资信机构等)乙方了解并知悉,除甲方以外的第三方机构因上述授权而获取乙方的个人信息。甲方承诺将要求接收甲方披露资料的合作机构对乙方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7.乙方知悉并理解上述授权条款,并确认甲方已应其的要求对本条款作出了相应的说明。甲方承诺对收集、使用、报送的乙方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但乙方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方尊重方的金融信息安全权,正当、合法处理金融信息,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方金融信息的保护,不得篡改、违法使用方金融信息,一经发现甲方或甲方合作的第三方有泄露或违法使用、越权使用乙方金融信息等情形,乙方可拨打甲方投诉热线027-96599进行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因甲方的物理、技术或管理防护设施遭到破坏,导致信息被非法授权访问、公开披露、篡改、或毁坏,导致乙方的合法权益受损,甲方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获取的信息涉及乙方隐私,乙方可能承担因自身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信贷记录不良而导致的不良影响,乙方认可授权行为并清楚知晓授权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同时乙方明晰金融信息的提供、使用并非百分之百安全,可能存在被篡改、违法使用信息等风险。若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甲方在知晓后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将事件相关情况以邮件、信函、电话、推送通知等方式告诉乙方,包括安全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的影响、甲方已采取的或将要采取的处置措施、乙方可自主防范和降低风险的建议、对乙方的补救措施等。

8.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正确、完整、真实的。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申请资料、资信状况和洗钱风险评级情况等信息决定是否核发信用卡,并核定卡片等级、信用额度和担保条件等。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保留上述相关资料,如乙方发现甲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方可拨打方投诉热线027-96599进行投诉,请求甲方及时删除。如因方的物理、技术或管理防护设施遭到破坏,导致信息被非法授权访问、公开披露、篡改、或毁坏,导致方的合法权益受损,方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主卡及其所有附属卡的信用额度共享。甲方有权自行或依主卡持卡人申请对附属卡的使用设定限制。多币种信用卡的信用额度在其各币种账户间共享。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用卡、资信变动等情况,对乙方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调降乙方授信额度,并通过短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子邮件、电话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及时通知乙方。乙方知悉乙方的账户信用额度与其附属卡持卡人共享。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调整授信额度,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用卡、资信变动等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及调整幅度。甲方可根据乙方的信用状况邀请乙方调增信用卡授信额度,并在取得乙方同意后进行调增。同时,乙方对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10.甲方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乙方另行授予或在信用额度内划定专门用于分期付款、预借现金(含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下同)等用途的授信额度。该等授信额度适用本合约项下关于信用额度的任何约定和甲方另行发布的各项规则。

11.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甲方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卡具备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甲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甲方网点、客服电话、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开通或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该条款适用于甲方发行的银联信用卡。)

第二条 使用

1.乙方收到信用卡函后,应及时了解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和指定的账单日,认真阅读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按甲方规定的方式激活信用卡,并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上与申请文件及有效证件上相同的签名,并在交易时使用此签名字样,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信用卡仅限乙方本人使用,乙方有义务保管好信用卡及卡号、有效期、卡面背面签名栏数字信息、电子卡安全码等卡片信息,因信用卡或相关卡片信息保管不善被他人使用信用卡,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若乙方将信用卡故意出租、出借、转卖信用卡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的均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信用卡,乙方应承担违反《湖北银行信用卡章程》及本合约行为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第三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无需对乙方的任何间接、附带的损失承担责任。

3.乙方可在甲方认可的银行营业网点、机具设备和特约商户(含网上商户,下同)使用信用卡。乙方使用信用卡存取现金、转账或消费时,应遵守适用法律,以及甲方、收单机构和银行卡组织的相关规定。甲方有权按适用法律或为保护持卡人权益,对乙方在特定机具设备或特约商户的信用卡交易设定限制。乙方办理人民币或外币取现(含转账,下同),除受限于甲方核定的用于预借现金的授信额度和其他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适用法律、收单机构和银行卡组织的限额和规定。

4.乙方应按甲方规定为信用卡设定各种密码,并在不同场合分别使用相应的密码或其他方式确认交易。对于因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密码或短信验证码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

1)凡按甲方规定及依乙方选择需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取现、在特定范围内的刷卡消费等,以密码进行交易确认。

2)凡因交易性质或习惯,并按甲方规定或依乙方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邮购和其他电话、传真或网络等非面对面交易,以及芯片(IC)信用卡电子现金(下称电子现金)脱机消费等,按甲方规定分别以芯片或磁条信息,乙方签名,卡号、有效期、校验码等卡面信息,乙方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等要素(无论完整或片段)中的一项或多项(下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并由乙方承担交易款项。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或甲方核验乙方签名,按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

尽管有上述约定,若乙方未以上述方式确认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由特约商户主动发起的在银行卡组织规定范围内超出预授权的交易,以及按交易地法律和惯例产生的税金、小费和货币汇兑费用等),或交易确认有瑕疵,经甲方查证有相关书面资料、电子数据、电话录音等证明交易真实存在且经乙方明示或默示认可,或者乙方虽不认可但对交易发生有过错的,乙方不得以未按约定确认交易、交易确认有瑕疵等为由拒绝承担交易款项。

5.方可通过手机、电脑等设备在互联网支付平台将本人信用卡(部分特殊卡种除外)绑定支付平台账户。信用卡绑定后方可按照支付平台的交易验证方式进行关联信用卡支付。方知晓并理解信用卡绑定为本人自主选择,愿意承担信用卡绑定支付平台可能带来的账户和支付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平台账户被盗用导致信用卡账户的风险和损失)。方承诺按照本协议及支付平台相关协议的要求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及其他身份认证信息。方因支付平台安全缺陷引发的交易争议由方与支付平台协商解决,乙方不得以争议为由拒绝偿还欠款。

6.乙方停止用卡,须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办理注销手续,乙方未偿还的账款(包括但不限于当前余额、分期付款授信金额)自乙方通知甲方停止用卡之日视为全部到期并须一并清偿。乙方继续承担对该信用账户未达账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的还款责任。持卡人未全额清偿账户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的,甲方不予核准销户。若乙方欲领回卡内溢缴款,可先按正常业务渠道办理。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办理,须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确认后以汇款的方式将溢缴款汇入乙方指定的本人账户 若乙方发生自愿结清、卡片冻结、被催收或甲方认为任何可能导致乙方无法或不履行还款义务的状况,甲方无须事先通知或催告,乙方的分期付款授信金额视为全部到期,乙方应当一次偿还全部剩余款项以及支付因未及时偿还全部剩余款项引起的利息、逾期违约金等全部费用。

7.对于乙方与商户等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此拒偿因使用信用卡交易所产生的债务。乙方也不得以退还使用信用卡交易取得的货物等方式向甲方索取退款。

8.信用卡属于甲方所有,甲方有权根据乙方使用卡片、履行协议、控制乙方用卡风险等情况及甲方认为正当的理由,做出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停止乙方使用卡片(电子现金除外)的权利及调低其信用额度、设置或调整交易限制、不换发新卡、列入不良信息名单、分期付款还款提前偿还等决定,而不必事先通知乙方及说明理由。当甲方做以上决定后,乙方的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性清偿。

9.甲方正当合理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乙方存在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时;乙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涉及联合国等制裁时;乙方存在非法或未经甲方授权的渠道申请信用卡等行为时;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乙方未依约还款;乙方身故;乙方违反本合约、《湖北银行信用卡章程》或甲方的相关规定等)或依据卡片的风险管控因素,有权限制或取消乙方的信用卡交易,并中止或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的权利。

10.乙方同意甲方赠与其交易累计积分或免费提供其他优惠,甲方作为赠与人有权变更积分规则、优惠种类及内容或清除积分、终止有关优惠等,而无须事先征得乙方同意。发生变更时,甲方可通过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履行告知义务后变更发生法律效力。

11.乙方同意不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如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提供或无法完全提供增值服务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2.乙方经甲方许可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积分交易和兑换、电子现金或其他特殊业务,应遵守甲方另行发布的各项规则。

13.为履行监管要求、保障信用卡账户资金安全、减少账户资源闲置等目的,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持睡眠信用卡进行销卡、销户处理,并通过官方网站、短信、电话、电子邮件、账单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及时通知乙方。

第三条 对账与还款

1.应还款项为乙方在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使用信用卡的本金、透支利息、逾期违约金和费用等。乙方主卡持卡人应对主卡及其所有附属卡产生的全部应还款项承担偿还责任。乙方附属卡持卡人仅对本人附属卡产生的应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主卡或附属卡持卡人在本合约项下的还款义务不受乙方内部约定或纠纷的影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于指定日期清偿所有债务。

2.乙方名下信用卡账户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对应的年化利率为18.25%(计算公式:年化利率=日利率*365,该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乙方还款情况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相关协议执行若甲方对乙方的透支利率进行调整,需通过官方网站、短信、账单、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多种或一种方式通知乙方。

3.甲方将按与乙方约定的方式,通过电子邮件、信函或手机信息等渠道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但当期无新增交易或账户无变动的情形除外。乙方如在账单日后的合理时间内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通过客服热线、电子银行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账务情况。乙方不得以没收到或延迟收到对账单为由拒偿应还款项。

4.乙方应及时、认真核实对账单内容,若对所列交易有异议,应自交易发生的当期账单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否则视同乙方已认可全部交易。

5.如乙方对交易有疑问,应及时向甲方提出异议;乙方提出异议后,应按甲方要求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并配合甲方进行调查;在调查期间,除甲方另行同意外,乙方仍按时向甲方偿还因异议交易而产生的应还款项。

6.乙方应妥善保管签购单等交易凭证,以免卡片信息被他人盗取。甲方协助乙方调阅签购单、处理交易争端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在甲方协助查核时,乙方应提供与争端交易相关的文件,因乙方在规定时限内无法提供相关文件而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如乙方贷记卡的应还款项在任何时候累计超过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偿还上述超出信用额度部分的款项。

8.乙方可以选择以甲方对账单标明的贷记卡最低还款额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前以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下称最低还款额待遇),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须支付欠款利息外,还须支付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作为逾期违约金,最低为人民币10元。同时,甲方将依照乙方账户逾期情况向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不良信息记录。

9.免息还款期为乙方贷记卡当期的非预借现金交易自记账日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额偿还对账单记载的应还款项的,无须支付除预借现金外交易的透支利息(下称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偿还应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甲方将对除预借现金外的全部透支交易额(包括已偿还部分)按规定透支利率计收从交易记账日至还款记账日的透支利息。乙方预借现金的,须按笔支付透支取现手续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将对全部预借现金交易额计收透支利息。透支利息采取循环计息方式按月计收复利。如遇变动,按照监管机关及甲方公告的最新规定执行。

10.最低还款额为甲方规定的乙方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当期账单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一定比例,预借现金本金,产生的利息及费用、逾期违约金甲方规定的乙方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上一账单中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最低还款额以对账单记载为准

11.乙方承诺信用卡资金不用于偿还贷款、投资等领域,严禁流入政策限制或者禁止性领域。

12.甲方不对乙方贷记卡内的资金(含电子现金)计付存款利息。

13.乙方可以使用信用卡刷卡消费、提取现金、登录网上银行进行网上支付、使用银行自助设备等。乙方溢缴款柜台取现限额,不超过溢缴款额。在信用卡总授信额度内,乙方通过各类渠道办理预借现金业务不得超过乙方非预借现金业务授信额度。乙方通过各渠道办理的转账业务限额,甲方将依据监管要求进行调整。发生变动时甲方可通过官方网站、短信、账单、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多种或一种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可从以上多种或一种渠道查询。甲方在认为有需要时,有权限制或不许可乙方进行交易。

14.乙方使用信用卡发生的交易,均需以账户结算货币支付,如交易的货币为非账户结算货币,入账时交易货币与账户结算货币的清算汇率依照相关国际信用卡组织及中国银联的规定办理。甲方将对持卡人在境外发生货币转换的国际交易(国际交易是指通过国际信用卡组织清算网络完成的交易)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外汇兑换手续费。

15.持卡人的外币透支欠款,应以适用法律的规定及甲方要求的币种偿还。对于可通过人民币购外汇还款的交易欠款,甲方将在对账单上注明,乙方可选择以外币偿还,也可选择通过人民币购汇偿还。

16.乙方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时,应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日即确保约定还款账户已有足以偿还信用卡欠款的资金,并确保账户为实名制开设且状态正常,否则导致甲方未能按约定扣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和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每月只做一次自动转账还款处理,扣款不成功的,乙方应以现金或其他方式还款。

17.甲方对乙方的还款,正常和逾期1-90个自然日(含)的,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然后分别按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个自然日(含)以上的,分别按照本金、费用、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

18.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将乙方在本行的其他账户存款以及其他抵、质押物用来清偿,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第四条 其他

1.乙方领取卡片后,应按照甲方的规定缴纳年费。如甲方无特殊规定,首年年费于乙方领取卡片后激活时从乙方信用卡账户中扣收,此后每年年费于乙方核卡日的日期从乙方信用卡账户中扣收。

2.乙方同意,如在原信用卡到期至少一个月前没有通知甲方终止用卡并办理注销手续,或在申请卡类转换获甲方批准前没有通知甲方终止申请,即表示乙方要求继续用卡,甲方将制作新卡并发给乙方。

3.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向乙方发放更新卡以取代其过期卡,有权决定是否向乙方更换其挂失、被冒用或怀疑有欺诈问题的卡。

4.乙方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身份证件和个人信息等,防止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身份证件和个人信息丢失、被盗、泄露或被冒用。

5.乙方发生信用卡遗失、被盗或被他人占有,或密码遗忘、泄露等情形的,应立即通过客服热线、电子银行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挂失和密码重置自甲方办理完毕时生效;但乙方仍应对挂失生效前已发生的或密码重置生效前凭原密码已进行的所有交易(包括尚未入账的交易),以及挂失生效后发生的电子现金脱机消费承担全部责任。

6.甲方有权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话、手机短信、面访或司法渠道等方式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乙方本人及担保人直接催缴欠款,向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联系人、近亲属及工作单位等要求代为转告催缴欠款事宜。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将必要的乙方身份信息及欠款账户信息提供给担保人、联系人、亲友、工作单位及其他代偿意愿人。甲方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委托费、律师费等。

7.甲方有权通过新闻媒介实行公告催收,并向社会或有关方面公布具有不良行为的乙方名单,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将未履行判决义务的乙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人民法院向社会公示,人民法院可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方式予以公布。

8.甲方可对向乙方提供服务的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信函、电话、面谈、手机信息或网络交流等)采取影像资料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记录和保存,并作为甲方进行相关业务处理的依据。

9.如乙方持有的信用卡产品因适用法律规定,或甲方与银行卡组织、联名合作方等的合作变动或其他任何原因而停止发行,甲方将视情况决定终止本合约或在本合约项下为乙方换发其他种类信用卡。如甲方允许乙方信用卡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使用,用卡范围和功能将可能受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无法享受由银行卡组织、联名合作方提供的会员资格和优惠权益,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合约效力及争议解决

1.本合约自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申请资料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决定不向乙方核发信用卡之日,或甲方为乙方信用卡完成销户之日终止。

2.乙方同意,甲方无需事先征得乙方同意或另行通知,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将其在本合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3.信用卡申请表和申请资料、收费表,以及乙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约过程中同意遵守的甲方发布的各项规则,均本合约的附件和重要组成部分。

4.乙方同意,甲方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单方对本合约及其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收费表的内容)进行修改,甲方提前公告或通知(甲方可根据业务实际情况选择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公告、银行网站公告、官方微信公告、手机银行公告、网上银行公告、短信通知等一种或多种方式),该等变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乙方可在公告期内自行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如乙方未在公告期内办理销户,即视为其同意接受并遵守修改后的本合约及其附件。

5.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履行本合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包括第三方调解组织通过促成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经司法确认或仲裁确认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或仲裁,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6.乙方通过信用卡申请表签名或电子渠道验证等方式确认并向甲方提交申领信用卡的申请,即视为乙方确认已通读并理解、接受本合约及在甲方网站上公布的合约附件的所有内容,包括在甲方合理提请下已注意的任何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甲方已应乙方要求对上述条款作出相应的说明,各方对合约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7.甲方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027-95699,向乙方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乙方承诺:本人(乙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所有条款,并已特别注意字体加黑的内容。本人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甲方已将关于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条款、风险揭示内容予以充分提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