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定存款
存款是指客户通过与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约定期限、商定结算账户需要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由银行对基本存款额度内的存款按结息日或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部分按结息日或支取日人行公布的高于活期存款利率、低于六个月定期存款利率的协定存款利率给付利息的一种存款。
客户签订单位协定存款合同,在结算账户之上开立协定存款账户,并约定结算账户的额度,由银行将结算账户中超过需要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的部分存款统计为协定存款积数,单独按照协定存款利率计息,额度内的部分存款,则按活期存款利率结息。即一个账户,两个积数,两种利率。
1、办理手续
(1)开户。单位应与开户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为一年含一年,到期任何一方如未提出终止或修改,则自动延期。凡申请开立协定存款账户的单位,须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用于正常经济活动的会计结算,在结算账户的基础上开立协定存款账户。
(2)存入。单位与开户行共同商定结算户需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并在合同中订明。开户单位的存款资金全部通过结算户往来,超过基本额度部分的资金,银行将自动统计协定存款积数;当帐户资金不足需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时,协定存款积数统计为零。
(3)支取。协定存款账户视同一般结算账户管理使用,可用于现金转账业务支出,不得透支。
(4)结息。每季末月二十日或协定存款户销户时应计算协定存款利息。季度计息统一于季度计息日的次日入账;如属协定存款合同期满终止续存,其合同期满终止续存前的未计利息于季度结息时一并计入结算户。协定存款按结息日或销户日挂牌公告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5)销户。协定存款合同期满,若单位提出终止合同,应办理协定存款户销户,将协定存款本息结清,账户恢复为普通结算账户,按活期利率结息。在合同期内原则上客户不得要求清户,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出书面声明,银行审核无误后,办理清户手续。
客户签订单位协定存款合同,在结算账户之上开立协定存款账户,并约定结算账户的额度,由银行将结算账户中超过需要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的部分存款统计为协定存款积数,单独按照协定存款利率计息,额度内的部分存款,则按活期存款利率结息。即一个账户,两个积数,两种利率。
1、办理手续
(1)开户。单位应与开户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为一年含一年,到期任何一方如未提出终止或修改,则自动延期。凡申请开立协定存款账户的单位,须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用于正常经济活动的会计结算,在结算账户的基础上开立协定存款账户。
(2)存入。单位与开户行共同商定结算户需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并在合同中订明。开户单位的存款资金全部通过结算户往来,超过基本额度部分的资金,银行将自动统计协定存款积数;当帐户资金不足需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时,协定存款积数统计为零。
(3)支取。协定存款账户视同一般结算账户管理使用,可用于现金转账业务支出,不得透支。
(4)结息。每季末月二十日或协定存款户销户时应计算协定存款利息。季度计息统一于季度计息日的次日入账;如属协定存款合同期满终止续存,其合同期满终止续存前的未计利息于季度结息时一并计入结算户。协定存款按结息日或销户日挂牌公告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5)销户。协定存款合同期满,若单位提出终止合同,应办理协定存款户销户,将协定存款本息结清,账户恢复为普通结算账户,按活期利率结息。在合同期内原则上客户不得要求清户,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出书面声明,银行审核无误后,办理清户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