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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
1、贷款对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b. 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c. 在本行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d. 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e. 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本行的要求。
  f. 除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外,借款人应当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有效《贷款卡》。
  g. 借款人属特殊行业的,须持有有权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h. 借款人觅有殷实的保证人担保或具有权属明确的抵、质押品担保。
3、贷款程序:
1)、借款人申请借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a. 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注册资金到位的验资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复印件等,以及人民银行核发的有效《贷款卡》;
  b. 经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c. 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纠正情况;
  d. 抵、质押贷款要提供抵、质押物权属证明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保证贷款要提供保证人基本情况及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e.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f. 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
  g. 本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贷款调查。 受理借款人申请后,我行对借款人的资格和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以及信用情况、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抵、质物、保证人的有关情况。
3)、贷款审批与发放贷款按我行规定审批同意后,通知借款人签订完善有关合同、办理抵(质)押登记等手续,凭经批准的《借款凭证》交由会计部门办理入帐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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