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财政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4〕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现将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函证业务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集中受理机构
自2024年10月1日起,我行对纸质银行询证函实施总行集中处理模式,为保障客户体验和业务正常开展,我行设置3个月的过渡期(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总行集中处理机构和原分行集中处理机构均可受理来函。自2025年1月1日起,由总行集中处理回函业务,原分行集中处理机构将对来函作拒收处理,所有来函请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以下地址及收件人。
集中受理 机构 | 联系地址 | 收件人 | 联系电话 |
湖北银行总行营运管理部集中作业中心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86号 湖北银行大厦21楼 | 函证联系人(收) | 027-87112127 |
二、受理业务范围及要求
(一)集中受理业务范围。集中受理机构可受理《通知》中要求的《银行询证函(格式一)》、《银行询证函(格式二)》和《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
(二)集中受理业务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应按照《通知》中要求填写询证函,具体要求如下:
1.要素填写。
(1)《银行询证函(格式一)》和《银行询证函(格式二》中发函编号、回函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授权扣款账户、预留签章及日期等内容应当填写完整,不得空白;《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中回函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签发日期、缴款人、缴入日期、账户名称、银行账号、币种、金额、缴款用途等相关信息应填写完整,不得空白。
(2)《银行询证函(格式一)》和《银行询证函(格式二》中应只列示一个函证基准日,如询证多个函证基准日的,应分别发起申请。
(3)《银行询证函(格式一)》中无需询证的项目,应当将该项目或具体栏位的表格用斜线划掉。
(4)若需要询证第14项“其他”情况的,请列明具体函证事项。
(5)银行函证授权扣款账户须填写被函证单位在我行开立的单位结算账户账号。
2.签章要求。《银行询证函》应加盖被询证单位预留印鉴,多页材料还应加盖被询证单位骑缝章,并确保加盖印鉴清晰、正确。如同一客户有多个账户且预留印鉴不同,应加盖费用扣款账户预留印鉴。如遇印鉴变更等特殊情况应尽快在发函日期前完成。
(三)采用现场跟函方式的函证业务,请联系被询证单位开户机构现场办理。
三、回函说明
(一)我行集中受理机构出具的询证函回函内容为我行相关业务系统记载数据,采用我行自有格式处理,回函用章使用电子印章“函证专用印章”,纸质来函原件存档不再寄回。
(二)我行集中受理及回函的信息内容为全行范围,来函抬头“函件收件人”应填写“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若填写为开户机构名称的询证函视同全行范围内回函。如仅询证某特定机构内范围的,请致电集中受理机构洽询。
(三)我行自询证函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回函。
(四)我行集中受理的询证函如存在要素填写错误、用印不符等造成无法正确回函的情况,将不予回函。届时将通过电话等形式告知来函单位不予回函的原因,纸质来函原件存档不再退回。
四、业务收费
(一)我行银行询证函业务收费标准及优惠政策按照《湖北银行服务价格表》有关规定执行,函证费用将从询证函中被询证单位授权的扣款账户收取。
(二)在我行无单位结算账户或被询证账户为资金监管账户、农民工工资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保证金账户或定期账户等无法用于扣款的账户,我行将通过账户开户机构联系客户,采用现金方式缴费。
(三)若扣款账户无法正常扣费的,被询证单位在接到缴费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未至开户机构缴费的,我行将不予回函。
五、其他事宜
以上公告事项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如有银行询证函业务疑问或服务问题,请致电我行集中受理机构咨询或拨打湖北银行客户服务热线027-96599。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3日